数学与统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6-06-08        360

为帮助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周口师范学院关于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商业银行开办的省财政贴息、适用于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诚实守信。

三、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在读学年数*(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 学校等其他方面的资助))。

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有关银行认可的学校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并办理相关手续。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除学校老师和同学作为见证人外,学生家长必须作为贷款见证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 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五、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新生在入学后由所在学院推荐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在校生在上学年结束前由所在学院推荐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研究同意后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首次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资料或复印件。

(三)家庭户口本首页、户主单页复印件

(四)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续贷学生须提供续贷声明。

六、国家助学贷款将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贷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贷款学生的活期存款账户。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学生个人免收利息,毕业后学生须按期还本付息。

八、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生转学,必须经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或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九、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人毕业后四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需要办理贷款展期,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十、贷款人可以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款;毕业后须缴纳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国家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十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 并根据贷款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如不办理者,学校可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十二、贷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 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十三、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贷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通报违约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学生工作办公室应严格保管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材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十五、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未尽事项按照《周口师范学院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数学与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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